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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考:心理咨询师的越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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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Admin 周一 六月 11, 2012 2:02 pm

(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刘珊 实习生吴秋梅)

  花费2.7万元,将有心境障碍的儿子送一家心理咨询公司治疗,4个月后儿子病情加重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。父亲一怒之下,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赔治疗费用,该案于本月4日经武汉中院终审判决后,认定心理咨询公司越俎代庖,须向患者返还2.7万元治疗费用。


  不堪学习压力问诊“训导”成了精神病

  记者昨日见到老陈时,他那21岁的儿子陈亮(化名)也在一旁。老陈说:“这么大的人了,我还得让他在身边形影不离,悔不当初啊……”

  2007年,年近17岁、正读高二的陈亮因压力太大,一度出现失神状态,常常两眼放空,人糊里糊涂。当年12月22日,他被医院诊断为心境障碍(即早期精神分裂症状),在医院住院吃药33天、病情一度得到控制后出院了。

  心里着急的老陈,从媒体广告上看到一家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介绍,就上门打听。

  见到了担任该公司主任的周某,相告儿子的病理状况和成长历程。2009年2月19日,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心理助导和行为训导协议》,约定每月服务费8000元。

  协议约定,陈亮“服用的西药逐渐停用,跟进一段时间的安神补脑中成药”。不久,儿子又被送进该咨询公司位于黄陂的基地,进行封闭式心理疏导和行为训导。

  当年7月初,老陈去看望儿子时,发现儿子独坐自言自语。上前询问,儿子说是“在跟外星人说话”。老陈吓一跳:怎么成这样了!

  经过这家公司近4个月的治疗,老陈失去信心,将儿子带回家,转头再送进省人民医院就诊。当年8月,儿子被确诊已患上精神分裂症,住院费花了2万元。

  咨询机构“接诊”法庭认定越俎代庖

  老陈认为,儿子精神病症状的恶化,是因咨询公司接诊停药后所致。去年4月,他将咨询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返还2.7万元服务费并赔偿后期2万元住院费。其代理律师认为,作为一家心理咨询公司,以合同形式接诊精神病人超出服务范围。

  但被告公司辩称,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,应属有效。老陈明知公司是一家心理咨询机构,在未如实告知儿子精神病实情下签订服务协议,并不属超越服务范围。

  一审洪山法院判决老陈败诉后,老陈提出上诉。

  二审开庭时,代理此案的冯佳启律师再次表达观点,“心境障碍”是精神病患者早期症状,作为心理咨询公司理应对此知情。而且,心理咨询的对象,明确规定仅为心理正常的人,因此公司接诊之举已超越职业范围。

  武汉中院终审认为,按照双方所签协议,咨询公司对陈亮的行为名为训导实为治疗。而心理咨询师只能对非精神病患者进行心理疏导,或对精神病患者作辅助性的心理咨询、疏导,其治疗行为违反医疗行业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。

  法院终审判决双方所签“服务协议”无效,由公司退还服务费用2.7万元,同时驳回老陈索赔2万元住院费的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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